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供應商行為準則
聚和集團(含聚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以下簡稱”聚和”) ,致力於企業永續發展,我們深知在追求公司持續成長的過程中,營運策略必須兼顧對社會與環境帶來之影響與衝擊。因此,聚和的願景是「創新、永續發展、貢獻人類社會」。我們邀請所有的供應夥伴在永續發展上一齊努力,透過聚和供應商行為準則(以下稱「本準則」)的制定,展現出共同的信念,同時我們也將供應商對本準則的遵循程度,作為採購決策的一個主要評估項目。
本準則參考相關國際倡議與規範, 包含責任商業聯盟行為準則( RBA Code of Conduct)、國際勞工組織安全與健康施行準則、ISO 14001、經合組織對出自衝突影響及高風險區域之礦石實施負責任供應鏈的盡職調查指引及世界人權宣言等,適用於提供本公司、子公司及本公司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合資公司之產品與服務的所有供應商、承攬商、分包商與服務提供者。
本準則由五個部分組成。A、B、C 部分分別概述勞工、健康與安全,以及環境的標準。D 部分提供有關商業道德的標準;E 部分概述能夠貫徹本準則的合宜管理體系所需的要素。
A. 勞工供應鏈應根據國際社會公認的準則,承諾維護勞工的人權,並尊重他們。這適用於所有勞工,包括臨時工、移民工、學生、合約勞工、直接僱員以及任何其他類型的勞工。本準則編寫時參考了附錄中列出的公認標準,而這些標準同時亦是一種有用的額外資訊來源。
勞工標準:
1) 人權風險評估
應針對營運活動中所有相關的工作人員,進行人權風險評估/盡職調查並建立調查程序,定期評估風險程度,包含各項重大人權議題(如:工時、母性保護等)與受影響對象(如:直接與間接勞工、服務提供者等),並擬定行動方案與減緩措施。而針對人權事件,需提供補救措施。
2)自由選擇職業
禁止使用強迫、擔保(包括抵債)或用契約束縛的勞工、非自願或剝削的監獄勞工、奴役或販賣的人口。這包括用恐嚇、強逼、威脅、綁架或詐騙手段運送、窩藏、招募、調配或接受人員用作勞工或取得服務。除了禁止對勞工進出入公司工作場所、員工宿舍或生活區域(如適用)作出不合理限制外,也不應無理地約束勞工在工作場所內走動的自由。作為招聘程序中的必要部份,必須在勞工離開原本的國家前,為他們提供用他們母語書寫的僱傭協議,並且在協議中描述僱傭條款及條件; 而在抵達接收國家後,僱傭協議不得有任何替換或更改,惟有關更改是為了符合當地法律和提供相同或更佳條款而作出則例外。所有工作應當是自願的,若勞工按照勞動契約提前通知,勞工擁有隨時自由離職或終止僱傭關係的權利且不受到任何懲罰。僱主或中介人不得扣留或以其他方式毀壞、隱藏、沒收或拒絕僱員取用其身份證或出入境證件,如政府頒發的身份證明、護照或工作許可證,惟法律要求僱主持有其僱員的工作許可證則例外。在此情況下,任何時候都不可拒絕員工查看取用他們證件的需求。僱主或中介人不得要求勞工繳付招聘費用或其他與其聘用相關的費用。如發現勞工須繳付任何該等費用,該等費用須交還予有關勞工。
3)青年勞工
不得在任何製造工序中使用童工。「童工」指僱傭任何未滿 16 歲(依據台灣勞基法 44 條,此定義可依工廠所在地法令定義調整)、或未達強迫教育年齡、或該國家/地區最低就業年齡的人士(三項中取其指定年齡最大的一項)。供應鏈應實施適當的機制來驗證勞工的年齡。符合所有法例與法規的合法職場學習計劃則不在此列。未滿 18 歲的勞工(青年勞工)不得從事可能會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間值勤或加班。供應鏈應當透過適當地保管學生記錄、嚴格審核教育合作夥伴和按照適用的法例與法規保障學生的權利,從而確保對學生勞工的管理得當。供應鏈應當提供適當的支援和訓練予所有學生勞工。如果沒有當地法律的規管,學生勞工、實習生和學徒的薪資水平應最少與從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其他入門級員工相等。如果發現童工,需提供協助或補救措施。
4)工時
根據有關的商業實踐研究,生產力降低、職員流動率上升以及受傷和患病情況的增多與勞工的疲勞度有顯著的關連。因此,工作時數不應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此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不應超過 60 小時(包括加班),緊急或特殊情況除外。任何加班必須是自願的。每七天應當允許勞工至少休息一天。
5)工資與福利
支付給勞工的工資應當符合所有相關的薪酬法令,包括有關最低工資、超時加班和法定福利的法令。根據當地法律的規例,勞工的加班工資應高於常規時薪水平。禁止以扣除工資作為紀律處分的手段。在每個支薪週期,應及時為勞工提供簡明的工資單據,內含充足的資料證實支付給勞工的薪酬準確無誤。必須按照當地法律聘用臨時工、派遣員和外派工人。
6)人道的待遇
避免苛刻和非人道地對待員工,包括任何形式的暴力、性暴力、性騷擾、性侵犯、體罰、精神或身體脅迫、霸凌、公開羞辱或是口頭辱罵;也不得威脅進行任何此類行為。有關的紀律政策及程序必須有清晰的定義,並向員工清楚地傳達。
7)不歧視/不騷擾
供應鏈應承諾員工免受騷擾以及非法歧視。公司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及表達、種族或國籍、殘疾、懷孕、信仰、政治立場、團體背景、退伍軍人身份、受保護的基因資料或婚姻狀況等在招聘及實際工作中歧視員工,例如因此而影響工資、晉升、獎勵和受訓機會等。應為員工提供適當的場所進行宗教活動。此外,不得讓員工或準員工接受帶有歧視性的醫學檢驗或身體檢查(包括懷孕或童貞檢查)。
8)自由結社
根據當地法律,供應鏈應當尊重所有員工組織和簽署他們所選擇的工會、集體談判和參加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也應尊重員工迴避這類活動的權利。員工和/或他們的代表應當能夠在不用擔心歧視、報復、威脅或騷擾的情況下,公開地就工作條件和管理方法與管理層溝通以及分享其想法和憂慮。
9)解僱
無具體合法之理由,不得任意解僱勞工,除非有嚴重違反工作規範或營運緊縮之情事。不得因種族、膚色、性別、婚姻狀況、家庭因素、懷孕、宗教、政治傾向、血統、社會出身、工會會員、參加工會活動、投訴僱主等情況解僱勞工。
B.健康與安全
供應鏈應意識到,除了盡量減少與工作相關的傷病發生率外,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有助提高產品和服務的質素、生產的穩定性以及員工的忠誠度和士氣。供應鏈也應意識到,持續地增強對員工的投入和員工教育是辨識和解決工作場所內健康與安全問題的關鍵。
本準則在起草時參考了公認的管理體系(如 ISO 45001 和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系統指引),此類體系亦是有用的額外信息來源。安全與健康標準:
1) 職業安全
應透過管控層級識別,包括消除危害、替代流程或材料,以妥當設計加以管控、實行工程和行政管制、防護性保養和安全操作程序(包括上鎖掛牌程序)和持續性的安全知識培訓等,識別和評估並減輕工作場所的健康及安全隱患(如化學、電力和其他能源、火災、運載工具和跌倒危險或事故),以免危及職工。若無法透過上述方法有效控制危險源,應為員工提供適宜的、充分保養的個人防護裝備,以及有關這些危險事故和相關風險的教材。亦必須採取合理措施,讓孕婦和哺乳期女性遠離存在高度隱患的工作環境、消除或減輕孕婦和哺乳期女性所承受的任何(包括與分派予其工作相關的)職業健康和安全風險,以及為哺乳期女性提供合理的住所。
2)應急準備
應確認和評估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件,並透過實施應急方案和應變程序來將其影響降到最低,包括:緊急報告、員工通告和疏散計劃、員工培訓和演習、適當的火警偵測和滅火設備、暢通無阻的出口以及充足的疏散設施和恢復計劃。應急演習必須最少每年進行一次,或按當地法律要求進行,取較嚴格者。應急計劃亦應包括適當的消防偵測和滅火設備、暢通無阻的緊急出口、充足的逃生出口設施、應急人員的聯絡資訊和復原計劃。這些方案和程序應著重盡量減低對生命、環境和財產的危害。
3)工傷和職業病
應當制定程序和體系來預防、管理、追蹤和報告工傷和職業病,包括以下規定: 鼓勵員工報告;歸類和記錄工傷和職業病案例;提供必要的治療;調查案例並採取糾正措施以杜絕其根源;協助員工返回工作崗位。
4)工業衛生
應當根據管控層級識別、評估並控制因接觸化學、生物以及物理作用劑給員工帶來的影響。如果發現任何危害,供應鏈應尋找機會消除和/或減少該危害。如果無法消除或減輕危害,則應透過適當的設計、工程和行政控制措施來消除或控制隱患。如這些措施無法有效預防危害,應當免費為員工提供和使用適當、妥善保養的個人防護裝備。防護計劃須持續並包括有關這些危害相關風險的教材。
5)體力勞動工作
應當識別、評估並控制從事重體力勞動給員工帶來的影響,包括以人力搬運物料或重複提舉重物、長時間站立和高度重複性或高強度的組裝工作。
6)機器防護
應當評估生產設備或其他類型機器的安全危害。為預防機器對職工可能造成的傷害,應當提供和正確地維護物理防護裝置、連鎖裝置以及屏障。
7)公共衛生和食宿
應當為員工提供乾淨的洗手間設施、清潔的飲用水、以及衛生的煮食用具、食物儲存設施和餐具。供應鏈或勞工仲介所提供的員工宿舍應當保持乾淨、安全,並提供適當的緊急出口、洗浴熱水、充足的照明供暖和通風設備、獨立安全的場所以供儲存個人和貴重物品,以及適當且出入方便的私人空間。
8)健康與安全溝通
供應鏈應當為員工提供以其使用的語言或其能夠明白的語言進行的適當職業健康和安全資料和訓練,以識別員工面對的所有工作場所危險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機械、電力、化學、火災和物理危害。在工作場所的顯眼處張貼健康與安全相關資料,或將有關資料放在員工可識別和易於接觸的位置。在開始工作前及之後定期提供訓練予所有員工,宜鼓勵員工提高安全意識。同時,應鼓勵員工提出任何健康和安全方面的疑慮,確保他們不會受到報復。
9)自然災害風險減緩
供應鏈應了解工廠所在地可能遭遇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旱災、水災、颱風等, 評估人員傷害、財產損失與營運中斷的可能性與嚴重度,根據評估結果,透過建立硬體防護、發展應變程序、培訓與演習、執行應急方案,以減緩自然災害風險。
C. 環境
供應鏈承認環境保護責任是生產世界一流產品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供應鏈應查明其製造作業過程對環境的衝擊,並盡量減少該過程對社區、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時保障公眾的健康和安全。本準則在起草時參考了公認的管理體系(如 ISO 14001 和生態管理及審核體系( Eco Management and Audit System,EMAS)),此類體系亦是有用的額外信息來源。環境標準:
1) 環境許可和報告
應獲取所有必需的環境許可證(如排放監控)、批准和登記文件,亦要對之進行維護並時常更新,以及遵守許可證的操作和報告要求。
2)預防污染和節約資源
應在源頭上或透過實踐(如增設污染控制設備;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程序;或其他方法)盡量減少或杜絕排出和排放污染物以及產生廢物。應節約和實踐(如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程序、替換材料、再用、節約、回收或其他方法)節約自然資源(包括水、化石燃料、礦物和原始森林產品)的耗費。
3)有害物質
應當識別、標籤和管理對人類或環境造成危害的化學品、廢物及其他物質,從而確保這些物質得以安全地處理、運送、儲存、使用、回收或再用及棄置。
4)固體廢物
供應鏈應實施系統性的措施來識別、管理、減少和負責任地棄置或回收固體廢物
(無害的)。
5)廢氣排放
在排放營運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學物質、氣霧劑、腐蝕性物質、微粒、消耗臭氧層物質以及燃燒副產品前,應當按照要求對其進行分類、例行監察、控制和處理。消耗臭氧層物質應按照《蒙特婁議定書》和適用的條例進行有效管理。供應鏈也應當對廢氣排放管制系統的性能進行例行監察。
6)物質控制
供應鏈應當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禁止或限制在產品和製造過程中納入特定物質(包括回收和棄置標籤)。
7)水資源管理
供應鏈應當實施用水管理計劃,以記錄、分類和監察水資源、使用和排放;尋求機會節約用水;以及控制污染渠道。所有污水在排放或棄置前,應當按照要求對其歸納特徵、監察、控制和處理。供應鏈應當對污水處理和控制系統的性能進行例行監察,以確保達致最佳性能和符合監管規例。
8)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供應鏈應訂立公司級別的溫室氣體減排目標。應對照溫室氣體減排目標追蹤及記錄並公開報告工作場所內和/或企業層面的能源消耗和所有相關範疇 1 和 2 溫室氣體排放。供應鏈應當尋求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來改善能源利用效率和盡量減少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9)生物多樣性、防止任何濫伐森林行為或土地保護
供應鏈應保護或促進自然棲息地、生物多樣性或土壤管理以避免養分流失、侵蝕和土地污染。包括 A) 通過設定目標來抵消任何損失(淨零損失)或實現對生物多樣性的淨正向影響,從而管理生物多樣性風險;B) 禁止供應商在包含全球或國家重要生物多樣性的地點開展業務;C) 於營運據點、產品設計開發、原物料採購執行生物多樣性與砍伐森林之風險評估,採取避免、最小化、恢復、抵銷的手段緩解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D) 土地保護工作,包括等高耕作、覆蓋等各種技術、輪作等。
D. 道德規範
為履行社會責任並在市場上取得成功,供應鏈及其代理商必須謹守最高的道德標準, 包括:
1) 誠信經營
在所有商業互動關係中都應謹守最高的誠信標準。供應鏈應採取零容忍政策來禁止任何形式的賄賂、貪污、敲詐勒索和挪用公款。
2)無不正當收益
不得承諾、提供、批准、給予或收受賄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當收益。此禁令包括承諾、提供、批准、給予或收受任何有價之物(無論是直接還是透過第三方間接地進行),以期獲得或保留業務、將業務轉讓他人或獲取不正當收益。應推行監控、記錄留存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以確保符合反腐敗法律的要求。
3)資訊公開
所有的業務來往應具透明度,並準確地記錄在供應鏈的賬簿和商業記錄上。應當按照適用法規和普遍的行業慣例公開有關簽署勞工、健康與安全、環保活動、商業活動、組織架構、財務狀況和業績的資料。不得偽造記錄或虛報供應鏈的狀況或慣例。
4)知識產權
應當尊重知識產權;須以保護知識產權的方法傳遞技術和生產知識;並必須保護客戶和供應商的資料。
5)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
應謹守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標準。
6)身份保護及防止報復
除非受法律禁止,供應鏈應當制定程序來保護供應商和員工檢舉者,並確保其身份的機密性和匿名性。供應鏈也應制定溝通程序,讓員工可以表達他們的疑慮, 而不用害怕遭到報復。
7)負責任地採購礦物
供應鏈應當制定政策來合理地確保他們製造的產品中所含有的鉭、錫、鎢、鈷和黃金的來源和產銷監管鏈並進行盡職調查,確保其來源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受衝突影響地區和高風險地區礦產供應鏈的盡職調查指南》或同等公認的盡職調查框架。
8)隱私
供應鏈承諾合理地保護任何與其有業務來往者(包括供應商、客戶、消費者和員工) 的個人資料和隱私。供應鏈應當在收集、儲存、處理、傳播和分享個人資料時遵守隱私和資料安全法律及監管要求。
9)避免利益衝突
供應鏈與本公司之間的商業往來,應避免任何可能的利益衝突。可能的利益衝突情形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內部員工或其近親(父母、子女、配偶或兄弟姊妹)在供應鏈任職,或對供應鏈(非公開發行公司)有重要投資利益。供應鏈與本公司對口人員不必要或過度頻繁的社交往來也可能構成利益衝突的疑慮或觀感。所以供應鏈與本公司人員的任何接觸必須謹守一般商業往來的分際。供應鏈若有發現任何潛在的利益衝突,必須立即通報本公司,並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所可能導致的不當行為。
10)未經授權轉包之禁止
本公司員工在未經特別授權下,不得要求供應鏈將依約應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轉包
給特定第三方,或指定應向特定第三方購料或採購。故供應鏈若接到類似要求, 應立即主動舉報。
11)謹守合約規定
對於本公司期待供應鏈親自履約(包括合約或採購單)的事項,非經本公司同意,供應鏈不得轉包或令第三方代為履行。供應鏈不得在未經與本公司簽訂有效之合約或採購單的情形下提供任何產品或服務予本公司。
12)遵循進出口相關法規
供應鏈應瞭解並遵循進出口及運送貨品予本公司或代本公司進出口及運送貨品所涉及的相關法令,包括原出口國的出口管制與海關法規、目的地國家的進口和海關法規、支付法令要求的關稅和其他稅賦、以及當地運輸的相關法令。供應鏈應向其員工和外包商提供運作程序及教育訓練,以確保他們對前述法規的遵循。
E. 管理體系
供應鏈應採用或建立一廉潔個其範疇與本準則內容相關的管理體系。管理體系的設計應確保:(a)符合與供應鏈營運和產品相關的適用法例、法規及客戶要求;(b)符合本準則; 以及 (c)識別並減輕與本準則有關的經營風險。管理體系也應當推動持續改進。
管理體系應包含:
1) 公司承諾
企業的社會及環境責任政策聲明應確定供應鏈對守法以及持續改進的承諾,並由行政管理層簽署,並以當地語言張貼於工作場所內。
2)管理職責與責任
供應鏈應明確指定高級主管和公司代表來負責保證管理體系和相關計劃的實施。高級管理層應定期檢查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
3)法律和客戶要求
制定程序識別、監察並理解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包括本準則的要求)。
4)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
制定程序識別與供應鏈經營相關的守法、環境、健康與安全及勞工活動及道德風險。評定每項風險的級別,實施適當的程序和實質管制來控制已識別的風險和確保遵行監管規例。
5)改進目標
應制定書面績效目標、指標和實施計劃來提高供應鏈的社會、環境、健康及安全表現,包括對供應鏈在實現這些目標中取得的成效進行定期審核。
6)培訓
應為管理層及員工制定培訓計劃,從而實施供應鏈的政策、程序及改進目標,同時滿足適用之法例與法規的要求。
7)溝通
制定程序將供應鏈的政策、實踐、預期和績效清晰準確地傳達給員工、供應商和客戶。
8)員工意見、簽署和申訴
制定持續進行的程序(包括有效的申訴機制)以評估員工對本準則所涵蓋之實踐或違反情況和條件的認知度,並獲取員工在這方面的意見,進而推動持續改進。必須為員工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讓其安心地提出申訴和意見而不必擔心受到報復。
9)審核與評估
定期進行自我評估,從而確保符合法例與法規的要求、本準則內容以及客戶合約中與社會與環境責任相關要求。
10)糾正措施
制定程序以確保能及時糾正在內外部的評估、檢查、調查和審核中所發現的不足之處。
11)文檔和記錄
建立並保留文檔和記錄,從而確保符合監管規例與公司的要求,同時應保障隱私的機密性。
12)供應商的責任
制定程序來將本準則的要求傳達給供應商,並監管供應商對本準則的遵行情況。
簽署人同意本準則亦適用於簽署人之關係企業,違反本準則之規定者,簽署人應與其關係企業連帶負擔本準則所規定之賠償責任。
簽署人違反法律或本準則約定時,聚和得立即停止、終止或解除與簽署人間的交易關係,簽署人若提供賄賂或者不正當利益而造成聚和權益受到侵害,需支付其賄賂或不正常利益五十倍的懲罰性違約金予聚和。因本準則所發生之一切爭議,簽署人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